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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休息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新《公司法》施行,对职工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广州工会
2024-10-1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从《公司法》立法目的到公司的重大决策、日常经营管理,甚至到解散清算,无一不涉及职工的权益保护。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落实《公司法》,市总工会邀请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市律师行业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徐嵩对《公司法》中的主要涉工条款进行解读。


一、《公司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1. 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公司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专门性规定,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 将“休息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


3. 明确规定公司研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解散和申请破产将对职工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将其明确列入需要听取工会意见,以及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职工知情权,也有利于职工通过工会和职代会有序表达诉求,令公司的决策更加民主、公正和合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即:只要是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其所有制性质,都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席位”毫无疑问将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三、《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条弥补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时,客观上将无法存在职工监事,从而使得职工难以对公司进行监督的漏洞。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成员,从而通过审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的审计和监督。


类似的,《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三十条同样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审计委员成员的制度。


四、《公司法》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部分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更加强调职工的作用,第一百七十三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此规定进一步压缩了国家出资公司(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占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内部经营者”权力过分集中,损害出资人(国家)、职工和公司自身利益的情况。



本期封面:

出品:广州市总工会
编辑:杨羽帆
封面设计: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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